有碍飞航安全物体系指经人为施放之风筝、天灯、烟火、气球或其他可能影响航空器飞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动物体。
目前机场四周禁止施放有碍飞航安全物体计有22座民用、军民合用或军用机场。各机场名称与负责管理的机关如下述。
(一)民用或军民合用机场:台北松山、台湾桃园、台中清泉岗、嘉义、台南、高雄小港、恒春、花莲、台东丰年、金门、马公、南竿、北竿、七美、望安、绿岛、兰屿等17座机场,由交通部依规定负责办理。民用航空局为交通部辖属机关,故负责民用或军民合用机场之区域。
(二)军用机场:新竹、冈山、屏东、花莲佳山、台东志航等5座机场,由国防部依规定负责办理。
如拟在民用或军民合用机场四周施放有碍飞航安全物体时,应依据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对机场四周禁止施放有碍飞航安全物体实施要点」之规定,填写申请表向民用航空局申请核准。民用航空局经评估于未影响飞安情况下,且机场无航空器活动时,得核准其施放。
